(2015)邵中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434号吴正权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434号罪犯吴正权,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权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2012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正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吴正权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吴正权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正权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