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天安与叶道权、曹敏、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安,叶道权,曹敏,叶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孙天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道权,男,汉族。被告:曹敏(曹庆敏),女。被告:叶红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安诉被告叶道权、曹敏、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登新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