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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天安与叶道权、曹敏、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安,叶道权,曹敏,叶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孙天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道权,男,汉族。被告:曹敏(曹庆敏),女。被告:叶红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安诉被告叶道权、曹敏、叶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登新审 判 员  陶 琴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珊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