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行终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国华与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国华,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承行终字第00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国华(曾用名马春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瑞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朝伟,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陶亚利,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职员。上诉人马国华不服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双国土交字(2014)第36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一案,马国华不服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国华、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朝伟、陶亚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原告马国华为滦河镇滦河村农民,1999年,原告承包集体土地3.6亩,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除3.6亩承包地外,原告还占用小组集体土地2.07亩,实际使用土地5.67亩。原告马国华在土地上经营养殖和种植,建有看护房、圈舍及冷棚等。2013年10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滦河镇滦河村位于电厂南侧、道路北侧、已征国有土地东侧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告承包和占用的5.67亩耕地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1月6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有资产价格鉴定表和林木果树评估表。滦河镇人民政府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但原告未接受补偿安置方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原告未交出土地,影响了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实施,2014年9月25日,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送达《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通知原告三日内清除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2014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双国土交字(2014)第36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原告马国华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清除全部地上附着物;二、依法交出征收土地范围内占用的5.67亩土地。原告马国华对决定不服,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2月8日,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马国华承包及实际占用的5.67亩集体土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评估机构依法对原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和鉴定,征地实施单位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鉴定报告对原告进行了安置补偿。虽然补偿、安置仍有争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原告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应当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原告不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影响了征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原告马国华交出土地,并无不当。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双国土交字(2014)第36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上诉人马国华上诉称,要求撤销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交字(2014)第36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合议庭认定被告证据滦河村村委会会议记录1份,拟证明征地补偿标准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有异议,在滦河村委会会议记录里表明5组土地被征收时各组长签字,被征收土地权属人毫不知情,征收土地如果各片签字管用,为什么还需要被征收土地权属人签字。2、对合议庭认定9号证据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有异议,因为这个公告是2014年12月23日诉讼前20分钟在被告处的电脑中由工作人员打印出,在此之前村里和镇里的工作人员来家里协商时,我问起此公告他们都说没见过此公告,我们滦河领导没见过,村长带我们去镇里问公告的事,镇里也没有。3、我提供的申请书在那个年代是不用向各相关部门审批或同意的,我们村民没有宅基地的向村里递交申请,申请以后就由村里决定,不用向各部门通报,那时候村民的事务村委会承认均可。4、2008年3月,我家盖小房一间,当时滦河镇土地所所长到家来问盖小房一事,并问是否有养殖证,让办个养殖证,我写完申请村里同意后,到哪都不给办,2003年起我在自家承包地上发展养殖业,养殖獭兔已有5年,养殖已形成一定规模,但向政府申请养殖证,村长签完字就办不下来了。5、一审判决中记载,如安置补偿有争议,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可是滦河村里像此类事件很多,如果交出土地,事情就没人管了,土地证也没了,土地交出后,他们把钱往村里一放,爱要不要,也不解决。我们只想等安置补偿协商好后,再交出土地。6、我家种的桑树最小也有五六年树龄,只给5元补偿,要求政府对我家进行合理补偿。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征地行为合法,按期交出土地是上诉人应尽的义务。答辩人主张上诉人限期交出土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3)823号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履行了公告程序,并依法在被征收单位及土地使用者所在地张贴公告,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体现房屋及其它附着物价值。补偿标准是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补偿款到位。而上诉人马国华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对补偿安置有争议,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方式去解决,不能作为拒绝交地的理由,上诉人拒绝交出土地这一行为影响了征地的顺利实施,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答辩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责令原告交出土地,适用法律正确。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有:1、土地承包合同书1份,拟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原告补偿;2、商品兔回收协议书1份,拟证明原告在承包地上经营养殖,应对原告养殖损失进行合理补偿;3、申请书1份,拟证明原告为经营养殖,经村委会批准,在承包地上建有小房;4、养殖证申请书1份,拟证明原告经营养殖,曾申请办理养殖证;5、双滦区居民实用法律知识手册1份,拟证明政府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有:1、滦河镇人民政府申请1份,拟证明原告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项目建设;2、孟占文户籍证明信1份;3、滦河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地台账1份;4、滦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5、孟占文占地示意图1份;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为滦河村农民,该户占用土地3.18亩,其中,承包地3亩,五组集体土地0.18亩;6、滦河村委会会议记录1份,拟证明征地补偿标准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7、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关于孟占文地上附着物等资产价格鉴定表3页、征占地林木果树评估表3页,送达回执1份,拟证明对原告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了评估;8、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1份;9、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1份;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承包和实际耕种的3.18亩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10、滦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征地补偿款已经拨付到村、镇专业账户,但原告拒绝领取;11、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及回执各1份;1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回执各1份;13、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随卷移交本院,并在二审庭审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效力的确认与一审判决相同。根据上述确认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国华承包及实际占用的5.67亩集体土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评估机构依法对上诉人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和鉴定,征地实施单位依据安置补偿方案和评估鉴定报告对上诉人进行了安置补偿。虽然上诉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上诉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上诉人不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影响了征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持,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松平审 判 员  李 奇代理审判员  祁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