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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霞与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吴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张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委托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张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