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霞与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吴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张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委托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伟,男,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与被告吴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张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