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继冯与曹青民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冯,曹青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继冯,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被执行人曹青民,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李继冯执行人曹青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继冯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青民退还彩礼3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清民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继冯10000元,对剩余25000元及诉讼费1000元表示无履行能力。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曹青民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李继冯表示同意先领取10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另行申请立案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武执字第000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曹庚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