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洪书与满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书,满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刘洪书,农民。被告:满慎珠,成年。本���在审理原告刘洪书诉被告满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洪书负担。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