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洪书与满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书,满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刘洪书,农民。被告:满慎珠,成年。本���在审理原告刘洪书诉被告满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洪书负担。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