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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国兵与张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兵,男,汉族,住河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714。被执行人:张小龙,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公民身份号码:×××3096。张国兵与张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龙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兵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7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