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淑霞,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翟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