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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某,男,15岁。法定代理人王桂娟,女,43岁被告曹某某,男,1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