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王某,男,15岁。法定代理人王桂娟,女,43岁被告曹某某,男,1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