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672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王某(曾用名某某),农民。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2012年分别生育了两个儿子,分别取名王某某、王某某。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彼此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近年来二人关系愈加冷淡,常因家庭经济原因及其他琐事吵架生气,致使家庭氛围时常处于紧张之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归被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3日生长子王某某,2012年6月3日生次子王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4月7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生育两子,共同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巨银人民陪审员 张本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