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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婚约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魏某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现金8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魏某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