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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施柯东与史新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柯东,史新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施柯东。委托代理人:俞夏娟。被告:史新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柯东诉被告史新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柯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柯东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