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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伟、闫秀兰等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闫秀兰,林辉,葛小景,李永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林伟,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南阳市唐河县。原告闫秀兰,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原告林辉,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原告葛小景,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原告李永敏,女,193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阳市唐河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书伟、王庆宇,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勇,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海,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辉等5人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景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