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勇攀与沈阳宗泽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攀,沈阳宗泽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16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勇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沈超,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泽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赫乃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赫乃娟,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刘勇攀诉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宗泽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但发现其中有笔误,特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十页第十七行“由原告刘勇攀负担482元”现更正为“由原告刘勇攀负担402元”。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 雪人民陪审员 许伟斌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