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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金乃鑫与金寨县百货公司燕子河百货分销处、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乃鑫,金寨县百货公司燕子河百货分销处,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金乃鑫,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百货公司燕子河百货分销处,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负责人:崔从成,经理。被告: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刘端海,会长。本院在审理金乃鑫与金寨县百货公司燕子河百货分销处、金寨县商贸流通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乃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乃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金乃鑫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庆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