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腾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诉被告钟庆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146号原告:杨俊。委托代理人:杨恒春。被告:钟庆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诉被告钟庆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冷雨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