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562号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法定代表人林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忠,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2元,减半收取3511元,由原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宇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