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平,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8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立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结婚,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贾某甲。婚后的生活被告父母说了算。原告有残疾,需要被告及其家人照顾,被告根本做不到。2013年10月原告离家后至今,被告一直不管不问。诉请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都是假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贾某甲。2013年10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儿贾某甲一直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但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立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