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李海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王振东,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海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与被告李海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东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振东负担。审 判 长 肖艳华审 判 员 王占运代理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