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彭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彭伟,马成田,袁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9号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邹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伟,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马成田,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袁江,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彭伟、马成田、袁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款158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的土地使用权(六土裕国用2007第C.B:7621号)及其房产(房地权乡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