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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涛、汤玉玲与老河口市水利局、付家寨村委会、张玉良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汤玉玲,老河口市水利局,老河口市洪山咀镇付家寨村民委员会,张玉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马涛,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原告汤玉玲,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庄,与原告汤玉玲系姻亲关系。被告老河口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琦红,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付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付家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左仁义,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利正,系该村副书记。被告张玉良,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汤玉玲与被告老河口市水利局、付家寨村委会、张玉良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汤玉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涛、汤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汤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0元。由原告马涛、汤玉玲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彦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人民陪审员  李桂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