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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7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占利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利,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480号原告崔占利,男,1982年6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甲24号。法定代表人藏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占利与被告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昌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占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占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占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筠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