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夏新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轶君,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