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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夏新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轶君,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