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诉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史秀玉与娄晓波、连云港佳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玉,娄晓波,连云港佳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诉保字第39号申请人史秀玉。被申请人娄晓波。被申请人连云港佳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78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娄晓波、连云港佳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史秀玉名下位于连云区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