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丽平与赵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平,赵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467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平,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赵宝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66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46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