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