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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黄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宇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