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国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村。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奎,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委副书记,住建平县三家乡。被告赵国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