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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国胜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国胜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村。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奎,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委副书记,住建平县三家乡。被告赵国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