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南京欣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先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京欣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陈先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欣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汤农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先明,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南京欣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先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欣量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南京欣量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欣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诸锡威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