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行审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安行审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天目中路509号。法定代表人:乐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安执罚字(2014)第299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缴纳罚款800元及加处罚款8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安执罚字(2014)第29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于2014年12月26日8时47分擅自占用安吉县XX街道XX路XXX-XXX号门前人行道放置铝合金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长4m×宽0.8m)3.2㎡。被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复查过程中已改正其违法行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的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安执强催法字(2015)第0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处罚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安执罚字(2014)第29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爱民审 判 员 刘意春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