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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袁天勋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天勋,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袁天勋,男,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彪角村**组。被执行人赵辉,男,生于1984年6月2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号院。袁天勋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赵辉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袁天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84.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辉的工资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018号案件执行。二、待扣足本案执行标的时再予以发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