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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连华与杨海云、鲁点礼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华,杨海云,鲁点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华。被执行人杨海云。被执行人鲁点礼。本院在执行王连华与杨海云、鲁点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庙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