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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何卫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64号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池工业园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7-5。法定代表人吴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群(特别授权),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卫东,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静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