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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国强、潘国瑞等与陈洁清、张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强,潘国瑞,潘国冀,陈洁清,张永良,张远良,张宏良,张桂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潘国强。原告:潘国瑞。原告:潘国冀。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亚鸿。被告:陈洁清。被告:张永良。被告:张远良。被告:张宏良。被告:张桂源。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衍球,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强、潘国瑞、潘国冀与被告陈洁清、张永良、张远良、张宏良、张桂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强、潘国瑞、潘国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国强、潘国瑞、潘国冀负担。审判员  盘振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