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知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于保良与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保良,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号原告:于保良,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沈杰,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伟栋,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白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保良与被告温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保良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保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2元,减半收取5381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9551元,由原告于保良负担。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