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范建刚与胡乃东、马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刚,胡乃东,马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范建刚。被告胡乃东,成年。被告马群,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刚与被告胡乃东、马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刚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前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