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罗生召与王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召,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罗生召,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锋,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生召与王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罗生召申请被执行人给付89007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900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固定收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生召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审 判 员 周永生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