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安庆龙城支行与安庆安庆元诚贸易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元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1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