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侯长江诉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江,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民初字第4号起诉人侯长江,男,汉族。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侯长江的起诉状,侯长江诉称,侯长江于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在被告公司下属齐建三公司、二公司、安装队、安装分公司工作。1981年带职考入齐齐哈尔市建工学院(与齐建设职工大学),1984年毕业分配到原单位安装分公司工作。由于当时安装公司在大庆施工,侯长江母亲需要人照顾,所以要求调回市里工作,但调回后,一直没有给安排工作,也不给发工资,在此期间,我多次向安装公司人资源部门请求工作,均以“双方选择”为由被拒绝。直到2005年因“并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我20年里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极度困难,靠低保生活,现在连住房也没有,被告在彼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停止正式职工的工作,长达20年,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依法补发20年工资损失,1000×12×20计=2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侯长江1976年在被起诉人下属单位参加工作���2005年因“并轨”正式与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侯长江向我院提供2014年4月4日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齐劳人仲不字第(2014)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侯长江与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齐翔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的纠纷系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安置遗留问题,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侯长江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长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