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商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徐某,单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商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单某。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某、徐某、单某借款合同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徐某、单某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提供了相关借款证据。为此,担保人扬州政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徐某、单某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26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