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韦雷,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