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东方诉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李东方,男,汉族。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李东方的起诉状,起诉内容为:起诉人原是齐齐哈尔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管正科级干部,后原告被调到齐齐哈尔市物资局所属的市燃料公司工作,此期间市燃料公司调涨工资,都未能按照起诉人的市管正科级干部身份予以调整,起诉人一直再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被起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在2012年12月5日给予起诉人《关于李东方信访问题答复意见》的答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9日给予起诉人《关于李东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的信访答复,起诉人要求法院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信访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并要求被起诉人按照市管正科级干部身份套改工资待遇为起诉人颁发工资,并要求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以及起诉人29年因本案诉讼额外支出的上访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补偿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市人社局对起诉人作出的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属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对该答复意见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亦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东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娟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