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商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浙江共和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共和包装有限公司、黄青春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浙江共和包装有限公司,黄青春,黄青信,黄青倍,温州正方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235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责人:王学津。委托代理人:项祖奖。被告:浙江共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春。被告:黄青春。被告:黄青信。被告:黄青倍。被告:温州正方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浙江共和包装有限公司、黄青春、黄青信、黄青倍、温州正方钢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956元,减半收取51978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