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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勇华与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华,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勇华,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光铃,村民主任。申请执行人吴勇华和被执行人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康厝畲族乡梧溪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3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瑞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