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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达生与抚顺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生,抚顺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达生,男,住抚顺市望花区李石镇。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21号。法定代表人栾庆伟,该市市长。原告王达生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所诉被告不适格,故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达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王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