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晏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100号原告:崔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晏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晏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