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玉春与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家场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春,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家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杜玉春,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家场村村民委员会。原告杜玉春与被告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家场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高碑店市白沟镇许家场村一直未能选举出村民委员会。因被告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玉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