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石行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秦永军与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秦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石行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址:新乐市长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永社,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栓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班新青,该局工伤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军。委托代理人闫永军,石家庄市新华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被上诉人秦永军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 卫审 判 员  任高彬审 判 员  魏其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