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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天合嘉园6#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燕云台小区。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龙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龙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