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受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诉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受初字第81号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XX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公司)以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尚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海尚德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根据有关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公司,上海尚德公司对上述申请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上海尚德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本市闵行区。2014年10月2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沪仲案字第104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中记载,银江公司与上海尚德公司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上海尚德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银江公司支付款项285,000元(人民币,下同)。由于上海尚德公司逾期未付款,银江公司遂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向上海尚德公司发出(2015)闵执字第33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上海尚德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银江公司称,该案目前尚在执行程序中,并未中止或终结执行。另,上海尚德公司的债权人,已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人合计债权金额为56,000万余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上海尚德公司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了评估。2014年4月17日,A估价公司出具大雄房估F2014(SQ)-100165号《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号1-14幢工业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论为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为70,560.29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种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中,申请人银江公司对上海尚德公司享有债权,但该债权仍处于执行程序中,且该执行程序并未中止或终结。对于尚在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而言,由于在人民法院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前,尚不能认定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只有在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该债权人才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同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上海尚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宗执行案件中,上海尚德公司确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处于执行中的债权金额也并未超过执行中所评估的财产价值。因此,申请人银江公司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对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理庸代理审判员 刘丽园代理审判员 胡玉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须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