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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570号原告:陈某,女,198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胡某,男,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孙克华,利辛县胡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